夯实数据流通交易的法律根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敖子棋
8月28日,由国家数据局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承办的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隆重开幕。同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实际上,作为全国第一个提出大数据发展战略和荣获全国首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省份,贵州在大数据领域的立法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充分发挥引领创新作用。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多件涉及大数据的地方性法规,对数据采集、共享开发、安全保障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
2015年,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成立。2022年以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完成优化提升,蹚出了“贵州数据交易实践”新路径。
然而,“供给难”“定价难”“入场难”“监管难”等问题一直是制约数据流通交易的难点,尤其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基本概念予以明确。
“制定一部规范数据流通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对巩固扩大先发优势,抢抓新的发展机遇,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平说。
为做好数据流通领域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省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立法专家等征求了意见,并赴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通过!”7月31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58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在数据交易领域明确一系列新要求、新内容。
“数据交易在国家层面未明确管理部门,实际中各省情况也不尽相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选任联委副主任委员胡建华认为,“《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特别是促进公共数据的交易。”
据悉,该条例明确了数据流通交易范围,包括数据资源及其与算力资源、算法模型等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同时,在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都作出规范。
在数据交易场所方面,该条例明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
针对数据授权使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鼓励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明确权益归属是数据流通交易的前提,该条例明确依法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在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方面,支持在金融、教育、税务、医疗、文旅、体育、人力资源、住建、通信、能源、交通、气象、公共资源交易、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支持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以及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
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该条例规定了不得进行流通交易的情形,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是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