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严禁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皖新闻讯 5月28日,池州市石台县林业局公开发布温馨提示称,为更好地保护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该局对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保护措施面向社会进行重点提醒。

提醒显示,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据介绍,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政策:核心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则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展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且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台县林业局提示,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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